記者 江宸希 張昊元 採訪報導
山難事件時有所聞。2018年一名葉姓登山客因為受傷,兩度申請直升機救援卻落跑,害得救難人員白忙一場。不禁讓民眾討論起:山難搜救費用是否該由使用者付費。究竟在現行法律中,民眾登山時不幸需要救援,這筆搜救費用應該由誰來付呢?
翻開台中市「登山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十四條規定:「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,由本府進行搜救者,本府『得』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。」換言之,台中市政府有選擇要不要收費的權利,但是目前實際的收費情形是如何呢?
臺中市消防局隊員曾翊展表示:「我們其實會收取搜救費用是針對違反我們登山管理自治條例的人員,我們才會跟他收取搜救費用。如果你登山的時候,你並沒有違反我們相關的條例的話,其實原則上我們是不會收取搜救費用的。」
由此可知,政府實際上只會對違規的登山者收取搜救費,若是合法登山卻不幸需要救援的民眾是完全不收費的。不過,消防署訓練中心山訓課程教官何燾則認為,由於政府沒有收取其他種類的搜救費用,只針對山友收費,會有公平性的問題。
何燾表示:「如果有一個人潛水時被沖走了,去搜救的這筆費用,目前也都是不收的。那如果這些都不收,那你專指登山要使用者付費,這個就會有問題。如果我們開始決定我們都要收了,那我就覺得登山使用者付費沒有問題。」
雖然政府立下使用者付費的規定,以杜絕濫用救援直升機的現象。但是在水域、車禍等其他救難都不須付費的前提下,只針對山友收費,會產生公平性的爭議。若要解決違規山友濫用直升機的問題,應從提高罰款下手,比較合理。